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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再就业优惠证》是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,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、转让、出租、涂改。持证人退休或出现死亡、劳动能力丧失、个人主动放弃享受政策等其它应收回的情形时,《再就业优惠证》自行作废,并由发证机关负责收回。
《再就业优惠证》在全市范围内适用。2005年12月31日以前领取的《再就业优惠证》、没有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、且由街道加盖“延期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”审验印章的,以及2006年1月1日以后申领《再就业优惠证》的,按规定享受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。对2005年年底已享受扶持政策且不满3年的企业和个人并由街道加盖延期审核印章的,3年到期后要即时办理终结手续并交回《再就业优惠证》,街道不得重新为其发放《再就业优惠证》。
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,《再就业优惠证》由本人保管,被用人单位录用的,享受扶持政策期间,《再就业优惠证》由用人单位保管;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,《再就业优惠证》由提供公益岗位的单位保管;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大龄社保补贴政策的,由街道保管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状况发生变化,或按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时,应在《再就业优惠证》上及时做好记载。
《再就业优惠证》实行年度备案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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